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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公交公司对《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6-03-09     次浏览
3月4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斌率领调研组,在省交通运输厅江宗法等领导的陪同下,来宣城市就《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调研座谈。我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德美等及市交...

  3月4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斌率领调研组,在省交通运输厅江宗法等领导的陪同下,来宣城市就《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调研座谈。我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德美等及市交通运输局潘弟兴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座谈。

  我公司董事长宗永华在座谈会上就《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发言,要求可否根据国发([2005]46号)、([2012]64号)《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及参照有关省对公交扶持政策并要求增加内容如下:

  1、建议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2号)第三项第(七)条:“各地要进一步推进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公共交通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通过特许经营、战略投资、依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2、建议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2013]12号)第三项第(二)条第3款:“搞好土地综合开发。要对新建城市公共交通枢杻场站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在保证交通功能的基础上,建设集停车(公交车、社会车辆)、房屋租赁、商贸、金融、餐饮、广告等及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公共交通综合体,对公共交通停车场根据场地进行综合开发,拓展服务功能,增加经营收入,实现自我价值。按照市场化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可对城市轨道公共交通站点周边(含地下空间)及沿线土地进行商业、住宅等综合开发利用。公共交通用地的土地综合开发所得收益,应全部用于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管理和弥补运营亏损。”

  3、建议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2013]12号)第三项第(三)条第2款:“各地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生产用电等惠民电价标准,对城市交通运营企业和使用电动公交车辆给予电价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建议公交企业按照居民电价给予优惠。

  4、建议参照《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2014]第368号)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实际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政府指令的低票价,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优惠乘车,以及持月票和“一卡通”优惠乘车等方面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企业因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增加或更新车辆、经营冷僻线路等原因增加的成本,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或补贴。补偿或补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价,其结论作为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补偿或补贴的依据。”

  5、建议参照山东省2013年10月11日印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第三项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逐步加大对公共交通建设的支持力度,保障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优先用于城市道路交通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绿化补偿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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